长三角内,扬州医保可刷卡可转移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资源共享协议》等。
据此,今后,江苏、上海、浙江和安徽将在全国率先实现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协助进行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认证,还可以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代办报销,并共享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联不联网就医都将“一卡通”
未联网结算的,可由就医地代报销
《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要求,开设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窗口,做好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在异地就医人员较为集中、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对完善的统筹地区间探索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尚不能完全实现联网结算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的经办机构,开设报销窗口,这样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就不用再回参保地报销。
要逐步建立实现长三角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认机制,确定长三角地区互认的定点医疗机构。
据悉,目前,长三角地区已有多地彼此间实现了医保异地结算。我市也已于去年和上海之间实现了代为办理报销业务,确保了参保职工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并积极与省内13个地级市实现联网实时结算,实现一卡通就医服务。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在该合作协议的推动下,我市与长三角地区其他城市的医保异地结算工作将有进一步发展。
失业保险可“带着跑”了
异地就业,失业保险基金不转
《长三角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享受的合作协议》则明确,参保人可以将失业保险带着跑。
就业职工只转关系
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参加失业保险,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但是,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
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注明参保时间、足额缴费年限等内容。
参保职工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失业人员转“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长三角地区跨统筹地区户口迁移的,户口迁出地应为其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证明,注明其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剩余享受期限及待遇标准;同时将其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划转至户口迁入地指定的银行账户。
失业人员要想享受这一待遇,可凭迁出地转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按规定享受。
失业金领取地可选择
若参保地政策允许且选择在当地享受待遇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参保人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待遇,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证明”,注明待遇期限、待遇标准,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通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申领失业保险金。
职工医保长三角内随人走
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可转移接续
长期以来,长三角各城市之间人员流动频繁,但医保关系一直不能实现异地转移接续,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地区间的人才流动。而《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则有望打破这一僵局。
单位正式员工都可转移接续
根据该意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应是在转出地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跨地区就业,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及其他人员。这意味着职工医保今后在长三角内有望“带着跑”。
个人账户资金可“带着跑”
以前,劳动者在扬州参加的医保,到了上海就不承认了。新政实施后,参保人员在长三角地区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个人账户应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个月内接续视同连续参保
据介绍,职工因跨地区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时,参保人员应首先在转出地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在当地的参保证明。转入地接收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转入登记手续。
值得提醒的是,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
长三角将共享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扬州工伤职工可去上海康复
根据协议,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将实现资源共享,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
工伤康复三省一市内可选
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被人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参保地的规定申请工伤康复。
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居住地与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工伤职工,在参保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参保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不能开展的康复项目,经批准,可选择三省一市其他具有对症性康复项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居住地与参保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经工伤职工申请,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在常住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申请到其他省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康复的,应填写《长三角地区工伤职工异地康复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同意,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异地康复8个工作日内办毕
按照新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异地工伤康复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函答复。工伤职工执回函在5个工作日内至转入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接收异地工伤职工后,康复满三个月仍需继续康复的,应将继续康复计划报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康复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沟通后实施。
异地康复费用按参保地结算
另据了解,职工转出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康复费用结算有异议的,由康复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审核。康复中的护理、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参保地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部门表示,一旦发现康复点弄虚作假,或利用异地康复谋取私利,他们将对康复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取消定点资格。
养老金领取资格将网上异地认证
退休后迁居,
不要为“活着”奔波了
异地居住的长三角地区离退休人员将不用再像往年一样,为养老金领取资格异地认证而烦恼。《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带来了福音。
为方便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江苏省在2004年就与上海市建立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机制,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不过,对于到其他地区居住的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每年都要回原参保地证明自己还活着,既麻烦又有点“触霉头”。
根据协议,今后,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他们可在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建议在每年第二季度集中(4-6月份)开展异地认证工作。
据介绍,信息网络完善的区域,异地认证将全部采用网上操作,统一认证时间、数据信息格式和认证工作流程。少数信息网络系统尚未覆盖的地区,仍可采取信函方式进行认证。
对前来办理认证的对象要及时办理。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居住地的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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