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的意见》,从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层面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根据《意见》,经市人代会批准的具有专门用途或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重点是用于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城乡统筹等方面),都将纳入绩效管理范围。
《意见》明确,各预算单位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财政分配原则,建立健全以绩效计划为核心的预算绩效管理程序,构建“政府领导、财政组织、预算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的绩效管理机制。
同时,强调要注重过程的控制,并注重落实,结合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强化对绩效管理落实的问责。《意见》要求,当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财政部门应督促预算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冻结资金拨付,直至整改到位。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绩效目标的,预算单位要根据要求和程序重新编制绩效目标并报批。
预算执行完成后,财政部门将选取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民生幸福等方面的重大项目,采取组建专家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按照统一的程序、方法、标准实施重点评价。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形成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资金评价与政策评价相结合的多种评价体系。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在预算单位申报下年度项目预算时给予优先安排;对评价结果较差且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调减或取消项目预算,同时对预算单位下年度新增项目支出从紧安排。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单位绩效目标、自评价工作情况和财政重点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还明确,编制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应用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的程序必须与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程序同步,未执行绩效管理程序的专项资金不得进入预算管理程序。